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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西:联合编书惹出的“受贿”案

发布日期:2004/10/11 13:08:2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逸  西 点击:502

联合编书惹出的“受贿”案  

    

    《民主与法制》驻川记者 逸  西



    南充市大中专招生办公室副主任杨天武在1999年和2000年间,与本单位工作人员杨炳义、成招科科长张润古等联合四川广元市招生办职工邓荣发编写了《成人高考指导用书》。事后,杨等三人各获得邓荣发汇寄给他们的劳动报酬3.7万元人民币。不料,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指控他们涉嫌犯受贿罪。一时间在南充闹得沸沸扬扬……

    那么,检察机关是怎样查办这起案子的呢?2002年5月,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认为,杨天武等人与邓荣发联合编书没有共同投资,没有书面合同,书上又没有他们的姓名,故不能认定联合编书,其收入不合法,属受贿行为。据此,检察机关在2002年8月2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杨天武等人在联合编书过程中涉嫌犯受贿罪。法院受理后,同年9月26日和11月24日经过两次开庭审理,12月30日,公诉机关以"案情发生了新的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事隔近一年后,即2003年11日20日,检察机关对杨天武等人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此反复,遭到辩方律师质疑。



是劳务报酬还是非法收入(小标)



    2004年4月21日,记者来到南充顺庆区法院参加了“联合编书”案旁听。这是法院第六次开庭审理本案。下午2时30分,法庭恢复调查。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2002年6月,被告人杨天武携带存款单和现金到反贪局退款;被告人张润古协助侦察机关通知同案人杨炳义到顺庆区反贪局接受调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庭指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是重新起诉收集到的新证据,而是早在2002年8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就已向法庭出示过。

    杨天武等被告人当庭陈述:《成人高考指导用书》是他们在1999年和2000年间,同广元市招生办职工邓荣发联合编辑的。开始,邓荣发与杨天武等人口头约定:杨天武、杨炳义和张润古在南充作好市场调查,提供部分稿件,负责审稿或请人审稿、核稿工作,并负责提出书的设计方案;邓荣发则负责在广元组织编写部分稿件,并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出版审批手续、到物价局办理价格批文及书的印刷和运输等等。成书后,邓以登记注册的“广元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部”的名义,与南充市招办正式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经南充市招办集体研究,决定在市辖区县范围内发行。双方合同约定:每代销一本书,南充市招办收取25%的发行费。

    编书活动结束后,南充市招办获25%发行费,杨天武等三人各获得了3.7万元劳务收益。

    2002年5月,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对杨天武等三人立案侦查,同时扣押杨等人人民币共10多万元。8月2日,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诉称杨天武等人在1999年和2000年间,利用市招办征订推销成人高考复习资料之机,在经济往来中,分别收受邓荣发给予的手续费3.7万元。同年9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杨天武等三被告人未投资、无书面协议、书上未落三人姓名,作为否定联合出书的三点理由,称杨天武等被告人分别收受邓荣发给予的3.7万元属手续费,但三被告人当庭出示了他们在联合编书过程中的一系列证据。如原成都中医学院南充函授站负责人寇正文所述:1999年杨炳义等人曾向他要过复习资料,南充高中退休教师何光龙所述:1999年杨炳义等人曾约他请人编写测试题,以及杨炳义等人答应付命题费,阆中市大中专招生办职工蒋克蓉所述:1999年杨炳义等人来阆中调查考生需求复习资料的情况;杨炳义等人将收集到的资料和部分稿件寄给邓荣发的信封,邓荣发也出庭作证证明他们4人联合编书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陈述不时被法庭打断,法庭告戒他们不要再陈述以往开庭审理过的内容,但三被告人固执己见,将事情的原委再次在法庭和盘托出。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公诉人称,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广元市市中区检察院在查处另一起案件中,发现了本案被告人杨天武等人在书的征订过程中,收受贿赂,对书的推销、征订属于他们的职责。三被告人出示的证据不能支撑他们联合编书的事实。

    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称,公诉人对本案事实定性错误,三被告人与邓荣发合作编印《成人高考指导用书》的行为同南充市招办征订后的代销行为分属两个不同阶段,二者性质不同。但公诉人却故意将其混为一谈,以三被告人参与了书籍的推销工作来否定其参与编务活动而取得的收入的合法性。

    该辩护人还称,南充市招办在确定代销广元书籍前,大量事实证明:三被告人已经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了案涉书籍的大量编务工作,如社会调查、资料收集与整理等等。在这一阶段,三被告人未利用任何职务上的……(乱码)发行费,与三被告人此前参与编书获得的劳动收入有本质区别。他们的收益,不是手续费,也不是中介费,而是一种智力劳动应得的报酬。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同时,法庭还出示了一份新证据,即法院出面向广元市中区检察院陈东所取的证言,证明其在办理广元邓荣发一案时,听邓说过与南充杨天武等人不是联合编书的事实。当法庭刚一读完这份证言中的关键字句后,立刻引起辩方律师强烈抗议。辩方律师认为,陈东不能作为证人,其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他是邓荣发一案的经办人。



检察机关违法办案?(小标)



    据了解,2002年9月26日,杨天武等人涉嫌受贿一案,在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广元的邓荣发到庭作证,如实向法庭陈述了他与杨天武等人联合编书的事实,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据邓荣发日前当面向记者介绍,2002年10月9日,他怎么也没料到:顺庆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会到广元威胁、逼迫他否定在法庭上的证词。检察院的这一要求,被他当场拒绝。随后,检察院把他"请"进了广元市看守所。在被关押数十小时后,邓依旧坚特自己在法庭上的证言。10月14日,检察院又到他家里给其夫人"做工作",邓仍没否定在法庭上的证词。10月31日下午3时许,顺庆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第三次来到广元,直接到邓的办公室,将其带到广元宾馆506号房间问话。

    事后,邓荣发多次向各级司法机关书面申诉。2004年1月5日,他再次出庭作证时,当庭陈述:

    顺庆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龙敬在2002年10月31日对我说:“今天,我跟你交个底,我们一共来了8个人,省反贪局领导2人、市反贪局局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也来了。我们现在向你取证,你目前的身份不是证人,而是犯罪嫌疑人。你听明白没有?你现在只剩下几个小时了……”见我仍不作声,龙敬又说,“我们省局的领导把你移交南充的手续都办好了。南充和广元的领导也在,就看你走哪条路了。”龙扫了一眼我,又继续威胁耙惶趼肥浅沟追穸?月26日你在法庭上的证言及必须承认你当天在法庭上说的是假话、伪证,经我们作笔录后,你就可以安安心心地回家上班了。我保证南充和广元今后不再找你,不给你任何处分;另一条路是你坚持法庭上说的证言,我们马上逮捕你到南充!”

    从未经历过这种场合,我不知如何是好,就寄希望于省反贪局的领导,因此我对龙敬说,“我要见省上的领导。”龙没好气地回答,“是你想见就见的吗?你还不够级别,不能见!”“那我见一下你们南充市检察院的领导,我有话要对他们说。完了,我再考虑和你们配合的事情。”龙同意了我的请求,但我又不认识南充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和该市反贪局局长。我听龙敬介绍后,不管真假,向两位来者要求给予人身保护。两领导听后说,“你按龙局长说的办,我们既往不咎,回头再给广元方面打个招呼,保证你今后没事的。”见两领导说话和气,我心里踏实了些。

    接下来,龙敬开始作笔录,前后花了5个多小时。我心里矛盾重重:违心地说吧,觉得对不住南充的几个合伙人,不说,自己又脱不了干系。于是我说,联合编书开始是找单位,但南充市招办不同意。后来我们几个人私下搞起了合作。龙敬一听,就冲我发火大吼:"邓荣发,你以前和现在说的都不统一,你叫我们信哪一次?!"我说,"这都是你们造成的。我该说的话你们不让我说,必须按你们的意图说,我说给他们(杨天武等人)的钱是大家参与编书的劳务费,你们要强行写成是受贿,那是你们的事,责任应该由你们来承担,因为你们不尊重客观事实。"龙敬又冲我大吼,我只好不开腔。


    稍后,龙敬给我提出五点意见:一、必须否定联合编书的说法;二、必须承认在法庭上说的是假话,是伪证;三、给杨天武等人的钱只能说成是回扣,不能说是劳务费;四、否定在法庭上说的“6月14日取证人员和他发生抓扯是事实",并认错;五、在法庭上所说的一切,都是为了逃脱自己的行贿责任。

    龙敬要求我按指定的内容说,我仍不吭声。随后,龙干脆将上述内容写成草稿,给我看。我看后,表示不同意。龙说,“不同意也得同意,这事就这么定了。”“我在法庭上没有说假话,没有作伪证!你必须把‘假话、伪证’等字删掉,我才考虑。”“没有考虑的余地。”“那我要见检察长。”龙敬去找检察长转来后说,领导同意把“伪证”一词删去,但其它的一律不能更正。我仍嚷着要见南充市检察院的领导。龙没好气地说,“检察长是你想见就能见的吗?不能见,局长也不能见。”我继续坚持要见领导。

    “我说不能见就不能见!”龙又说,“你今天配合我们,我保证今后不再找你的麻烦。”“你到底要把我和南充的几个人咋样?”我问。龙说,“我们不给你任何处分,南充那几个人,也不影响他们的工作。这样该可以了吧。你也应该给我们留个面子。”“我否定了法庭上的证言,法庭要追究我的伪证罪。”“伪证罪是我们检察院起诉,法院才会判的,法院没有直接追究你责任的权力。你看你,真是一个法盲。我们检察院和法院是一家,我们一定帮你把工作做通,叫法院不追究你任何责任。”

    之后,龙敬将我否定在法庭上的证言内容写在草稿纸上,交我看后要求照着一字不漏地说出来。而龙敬则和其他办案人员一边录音录像,一边又抓紧作笔录。

    2004年2月21日,邓荣发在律师陪同下接受记者采访时仍愤懑地说,“我真没想到,检察机关会这样办案!”



劳务出资算不算合伙(小标)



    劳务出资算不算合伙?针对本案争论的焦点,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5名刑法专家,对杨天武等人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论证。

    2003年12月23日,法学院董鑫等教授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内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天武等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理由是:一、编写《成人高考指导用书》,并非三被告人的职权、职责,即参与编写该书的行为与三被告人的职务无关。因此,三被告人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二、南充市招办向广元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部征订并向考生推销《成人高考指导用书》的行为不是一般的买卖关系,而属于代购、代销的服务性劳动,即南充市招办向广元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部之间并未发生真正意义?系木媒煌叵怠R虼耍钐煳涞热桓嫒瞬淮嬖?quot;在经济交往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三、公诉机关以三被告人未投资、无书面协议、书上未落名为由,否定联合出书的三点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投资不能仅仅理解为投入资金,也包括智力投资、劳务投资;联合编书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协议,只要协议各方无异议,口头协议也是可以的;书上没有署三人的姓名,更不能得出三人没有参与联合编书的结论。故专家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公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受贿犯罪的指控,也不能否定三被告人关于"其行为属于收取联合出书劳务报酬"的合理辩解。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天武等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此外,专家们还对杨天武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发表了意见,认为杨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即误无罪为有罪。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实事求是的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其自首行为即认定其有罪。



检察机关违法在哪(小标)



    “顺庆区检察院在2003年11月20日,重新起诉杨天武等三被告人时,仍以撤诉前的事实进行起诉,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也是第一次起诉时的证据。” 辩方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诉机关违背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之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同时,司法机关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法理原则。对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002年9月26日,本案第一次起诉开庭审理后,顺庆区检察院在没有按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的情况下,又多次到广元将法院通知到庭作证的证人邓荣发“请”到广元看守所等地“取证”。2004年1月5日,第二次起诉开庭时,邓荣发当庭陈述:顺庆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他抓到广元看守所第六审讯室,使用威逼等手段强迫其改变第一次在法庭上的证言。辩方律师认为,公诉人此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同年11月24日,本案第一次起诉第二次开庭审理,顺庆区检察院以“案情发生了新的变化”为由,撤回起诉。随后,该院又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起诉书中更改了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内容“准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称,顺庆区法院于2002年12月30日退回本院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03年11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对此,辩方律师称,即使按照检方的说法是“退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而顺庆区检察院在2004年1月5日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他们对当年用过……(乱码)003年11月10日和11日,显然超出规定时间。



记者五问检察院(小标)



    本案给记者留下了五大疑问。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受南充市政法委指派,召集顺庆区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反贪局局长、公诉科长及有关办案人员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了认真核实和研究。

    问题一:顺庆区检察机关在2003年11月20日,重新起诉杨天武等三被告人时,仍然是撤诉前的事实进行起诉,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的诉讼法理原则”?

    讨论小组:杨天武等人受贿案经过补充侦查后,重新收集了新的证据。

    但刑法专家认为:顺庆区检察院在第二次起诉书中,并未说是撤诉,而是讲退回补充侦查。根据法律词典对“补充侦查”的定义,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只存在三个阶段: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律从未规定检察机关在撤诉后的侦查行为是“补充侦查”。因为这只能叫“重新侦查”。另外,检察机关所谓的新证据是在2003年11月10日和11日向仪陇、蓬安等单位考生的调查及本案第一次起诉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向证人邓荣发收集推翻庭审证言笔录等,均不是新证据,且与"受贿"事实无关。

    问题二:检察机关“退侦”,只有一个月时间,为什么顺庆区检察院会超过此期限?

    讨论小组:第一次庭审过程中的案情发生了变化,顺庆区检察院于2002年12月30日依法撤回起诉后退回该院反贪局补充侦查。

    刑法专家认为:检方既然是撤诉,就不可能退回补充侦查,而只能“重新侦查”。因为“退侦”是一个具有严格法律内涵的概念(前面已述)。这两个法律概念不应混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之规定,称检方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撤诉,而没有规定撤诉后还可以“补充侦查”。

    问题三:第一次开庭审理后,顺庆区检察院在没有按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的情况下,为什么又多次到广元对法院通知到庭作证的证人邓荣发进行“取证”?

    讨论小组:案件在法院审判中的任何阶段,检察院均有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的权利,不以申请延期审理为前提。故第一次开庭审理后,顺庆区检察院到广元取证是合法的。

    刑法专家认为:检方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乱码)
    问题四:2003年11月20日对杨天武等人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向南充市招办主任尹维东调查,移送审查起诉,起诉书的制作为什么都在同一天?

    讨论小组:当天收集完善证据,当天移送审查起诉,制作起诉书,再次提起公诉,程序上并无不妥或违反法律规定。

    刑法专家认为:《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既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司法机关就必须严格遵循。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分属刑事诉讼三个不同的阶段,《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了不同的法定期限,既不应当超期,也不应集合于一天。而顺庆区检察院将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三个不同阶段,合于一天,能说合法吗?

    问题五:怎样看待邓荣发称检察人员“诱供、逼供、威胁证人”?

    讨论小组:邓荣发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广元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顺庆区检察院到广元取证,是在广元市检察机关协助下进行的。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均未对邓采取任何刑讯逼供和诱供,龙敬在取证过程中所说的一系列话均是邓荣发的一面不实之词。

    刑法专家认为:邓荣发在顺庆检方起诉杨天武等人案中,是以证人身份出庭的。如果作为犯罪嫌疑人,自有侦查管辖范围。

    而据记者调查,那天将邓荣发弄到广元看守所取证,并非是广元市中区检察院的侦查行为。邓荣发的证言也不是孤证,有其律师及其他相关证人证言佐证。



法院判决:三被告人无罪(小标)



    4月29日,阳光明媚。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炳义、杨天武、张润古犯受贿罪的罪名不成立。三人对广元招办发行的成人高考复习资料在编辑工作中向蒋某、吴某、寇某等多人调查了解考生需求,查找了有关成人高考的资料,对邓荣发寄来的成考资料的书稿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增加汉字编码表等内容编入该书。同时,证人尹维东证实:要求成招科对推荐发行的书籍质量负责,是指已成型可以出售的书籍,而不是未成型不能出售的书稿。因此,三被告人对书稿的审查及社会调查是个人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1项“编辑……(乱码)7万元是共同编印的报酬,不具有受贿性质。因此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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